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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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2018年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吉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特殊缴费人群缴费方式另行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征期跨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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