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浏览量:          时间:2018-12-27 22:34:43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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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征收, 城乡, 居民, 社会保险费, 辽宁省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