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非〔2018〕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7 22:41:0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川财非〔2018〕7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设立的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在公路上实际发生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路权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认定的费额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该项收费的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税务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自觉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做好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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