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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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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