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浏览量:          时间:2018-12-28 00:09:0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单列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伤保险费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征收方式。

二、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缴费单位(人)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

缴费单位(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企业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银行批扣或汇总申报等多种渠道缴费。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新参保人员应办理事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办税厅前台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三方协议签订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单位、银行、税务)协议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需采用“实时电子缴税”方式缴款,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

(三)原机关事业人员缴费事项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根据原省劳动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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