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发〔2018〕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税发〔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精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上门辅导等途径,及时推送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对应享未享相关税费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专人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运用内控监督平台,杜绝延缓征收、提前征收等行为。依托数据分析及信
息化手段,查找政策落实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应减尽减快减、应免尽免快免、应退尽退快退。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在季(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开展事中跟踪调查,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各项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费率等相关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的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分析。深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不当而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五)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组织开展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全面摸底和针对性调研。对比周边经济发展相近地区,统筹考虑企业负担、政府财力等因素,对于标准偏高、企业负担较重的,提出调整方案,使土地使用税标准与经济发展程度更相适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与科技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对点”进行辅导,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摸清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底数,认真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
(八)培育民营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小升规”企业名单,开展针对性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推进“小升规”企业稳步增长。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九)推行容缺办理。在实体办税厅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将承诺履约情况与纳税信用紧密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税务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环节,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事项、资料和时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十)精简办税资料。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精简25%以上,省及省以下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一律取消。对法定代表人已采集实名信息的A级、B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十一)简化注销流程。全面梳理民营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民营企业注销难题。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所有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
(十三)优化发票管理。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开具功能,实现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严格执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凭证采集范围。严格停供发票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停止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主动对纳税人提供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
(十四)整合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将原系统进行整合,完成数据库合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工作流程和统一办理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税收业务系统,消除系统数据壁垒,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实现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十五)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集成融合法人税收、自然人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登录身份唯一、状态一致;实现所有税(费)的申报、缴税(费)操作同一入口、同一平台;实现所有关联申报表的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持续扩大“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推进“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单点登录,实现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结合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做好“一表集成”推广应用。
(十六)推进“一次”办税。优化提升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2018年底前即办类涉税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结,部分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配置,将全部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所有依申请事项“一站式”办结。
(十七)优化纳税申报。加快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集成。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根据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推送纳税人,由纳税人确认、提交,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各信息系统数据、各税种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并推送提醒信息和纠错方法,便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申报纳税。
(十八)推进多元化缴退库。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国库业务,丰富多元化缴库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缴库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十九)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嘉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升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享受各项纳税信用激励服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二十)深化“银税互动”。深化“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银税合作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建立银税合作制度,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将合作覆盖面由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拓展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扩大受惠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推进“银税互动”由“线下”转“线上”,便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信贷产品信息,提高贷款成功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建立税企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二十二)建立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三)主动帮扶经营困难企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辅导“走出去”企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者间进行最优选择,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开展针对性辅导,送协定上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民营企业的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等,不得变相增加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立法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清理。
(二十六)规范税务检查。除涉税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等情形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坚持无风险不检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提醒服务、电话或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自我纠错自行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
(二十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优化税务行政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日常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A级纳税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不安排税务检查、发票按需供应、优先办理退税、融资增信等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民营企业,一律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对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管理部门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二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建立税收调解机制。落实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诉求和意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积极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执法风险数据推送。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子系统运用,严格开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对反映税务干部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的问题线索,加大督办力度,坚持严查快处,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省局已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2019年度督查计划,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清零销号,并纳入绩效考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精准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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