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2月29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金额,经参保人员同意,采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档次、金额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费源管控和便利缴费的要求,可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代征、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各级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向同级税务局提供。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四)对账记账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机关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系统业务记账和财务记账。
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见附件),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五)退费处理
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3.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六)缴费查询
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四、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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