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2〕14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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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本着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是本暂行办法适用单位、适用人员和财政补贴起始时间的认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财政补贴总额进行初审后,送市财政委审定。前海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适用补贴人员的档案制度。适用补贴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向前海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  市财政委是本暂行办法适用财政补贴的审定机关。市财政委根据前海管理局报送的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财政补贴的审核情况和适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按照标准审定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委报送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资金总额,并会同申请单位将公司工商登记副本、境外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委在对前海管理局报送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列入深圳市本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担。

第十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三)简便操作。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每年启动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前,前海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委,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引进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代扣代缴的境外员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前海管理局对其实行财政补贴的资格后,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再由前海管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市财政委。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汇总表;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向市财政委申报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本暂行办法适用机构和适用人员的认定文件;

(二)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初审意见;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年度审核汇总表;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委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按程序审核前海管理局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后,按规定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不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前海管理局,每年对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对前海实施的先行先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市财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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