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公告2018年第14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1-05 00:02:08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公告2018年第14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期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业务。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校验、调整,确认无误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征缴时间、缴费方式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结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制度实际,农牧民群众个人筹资征管职责由各级农牧区医疗制度经办管理部门完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和逐级汇总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自治区税务局进行交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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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机关, 事业单位, 城乡, 居民, 社会保险费, 税务, 征收, 西藏自治区, 公告, 2018年, 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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