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5 00:35:48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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