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9〕1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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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9〕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21〕27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土地等级标准按照各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复的现行土地等级范围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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