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2-02 16:07:4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为确保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经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议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责划转

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计费档次

2019年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三、档次衔接

1.2018年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参保居民,2019年将自动转换为按新政策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征收。

2.对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将按照新政策中最接近原缴费档次的较低一档进行征缴。参保居民也可以自己选择新的缴费档次,申报更新缴费档次的,需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缴费方式

1.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银行卡划缴的缴费人,只要在原扣款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即可,银行将自动扣款。缴费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缴手续。

2.2019年4月起,参保居民还可以通过闽税通APP、云闪付APP、“福建税务”公众微信号、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手续。

3.对于通过上述渠道缴费失败、需要办理补缴业务、以及需要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五、缴费期限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2019年4月-12月20日为银行代扣代缴期。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分情况办理缴费,可予以待遇补发,补发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2月:

(1)2019年1-3月到龄领取待遇人员不存在中断缴费情况的,仍按往年情况执行,不需上门缴费。只需将2019年缴费金额足额存入账户,待4月扣款成功后,再行补发待遇。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需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对因系统问题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补缴的,待补缴手续办好后,可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3)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属于特殊缴费群体(包括: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被征地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等)的,待人社相关代缴参数设置好后再办理,预计4月起开始办理缴费、补缴和待遇补发。

3.2019年4月及之后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当年保费存入银行扣款账户,如果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

六、咨询电话

缴费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详情咨询。

七、通告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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