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8-17 02:30:5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






本公告自2019年8月8日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第六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综合保税区试点顺利开展。

四、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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