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办理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理
1.票种核定:纳税人可于2019年2月27日起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首次发票核定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申请核定调整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办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调整。
2.领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完成后,可到办税大厅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领用、税控发行手续;已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调整完成后,税控系统会自动变更,税控设备无法自动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
(二)办税大厅办理
1.核定调整: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量不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调整,详情参看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南。
2.发票领用:发票核定后,可在办税大厅领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试点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报送资料如下: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
(三)防伪税控企业端变更
1.金税盘(航信):系统设置-网上变更-点击金税盘网上变更;
2.税控盘(百旺):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s://fpdk.szgs.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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