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9〕6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0 01:47:36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6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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