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尊敬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保证您能顺利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时限
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范围
(一)一般企业
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特殊企业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的申报方式一致。
2.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18年度相关政策新变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主要内容: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主要变化:一是大幅度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二是局部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等10张表单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主要内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6张表单。除《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的表单外,如未发生其他事项,小型微利企业无需填报其它表单。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主要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主要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主要内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汇算清缴资料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下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017年版);
(二)财务报表;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资料:
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五)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实行自核自缴,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六、申报方式
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网上申报和直接申报方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
七、退(补)税款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2019年5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居民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延期及重新申报
居民企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九、延期缴纳税款
居民企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十、法律责任
居民企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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