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3-15 01:42: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61211.html

本文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商业, 零售, 企业, 存货, 损失, 税前扣除,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 第3号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