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各位尊敬的纳税人,随着所属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倒计时,为确保出口企业能够及时并准确的完成各项申报工作,我们按顺序划出重要的时间节点提醒如下!
2019年3月15日
《委托出口证明》办理期限--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在2019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2019年4月15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2019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9年4月18日
1.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2.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期限--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原规定需报送的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改为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期限--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由于特定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4.收汇期限--企业2018年度发生的出口业务,已申报退(免)税的,应按规定在2019年4月18日前收汇,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之前办理不能收汇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未按规定收汇也未办理不能收汇申报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9年4月20日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期限--生产企业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将影响办理后续出口退(免)税业务。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自2018年5月1日起,办理流程有所调整,如果发现核销数据有误,还允许重新调整办理,一定请各位财务人员仔细核对进出口数据!
2019年5月15日
1.出口免税申报期限--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期限--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并于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2019年6月19日
出口征税申报期限--企业2018年度发生的出口业务,如果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于2019年6月19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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