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0-21 20:36: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附件已被更新,附件下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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