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个要点

浏览量:          时间:2019-03-19 22:10:32

上海市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个要点







一、不同类型纳税人应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种类


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

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版本)。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版本)。

二、纸质报表报送要求

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办理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企业所得税办事流程

 

上海市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个要点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61386.html

本文关键词: 上海市, 居民企业,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要点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