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4〕2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29 21:22:2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14〕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有关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联通)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铁通)等4家电信企业可以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4家电信企业分支机构2014年的预征率分别为:福建电信1.7%、福建移动1.6%、福建联通1.4%、福建铁通2.6%。预征率原则上按年调整,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可由省国税局测算调整。

二、做为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依据之一的预收款是指当期发生的全部预收款项。

三、上述4家电信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送上一年度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抄送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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