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9〕10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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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符合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纳税人已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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