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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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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