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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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依据2021年5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本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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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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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企业, 扶贫, 捐赠, 所得税, 税前扣除,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公告, 2019年, 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