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依据2021年5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本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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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扶贫, 货物, 捐赠, 免征, 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公告, 2019年, 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