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综管综〔2019〕6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

浏览量:          时间:2019-05-07 17:20:11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9〕67号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精神,编制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一、认定主体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收汇缴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企业。对于拟申请享受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难以界定其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相关条目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授权区经济发展局出具认定意见。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可对照《优惠目录》条目,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涉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难以界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持税务机关通知自行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认定。

(三)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向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认定。

(四)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收到《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09号)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第三方认定时间)通过窗口出件,通知申请企业将认定意见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认定意见予以办理。

本适用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平 潭综合区企业所 得税优 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 洋产业)适用指 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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