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审〔2019〕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3:58:50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3号



依据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本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扣减税额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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