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9〕14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1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津财规〔202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天津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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