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公示

浏览量:          时间:2019-05-10 21:07:38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公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现将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再次公示如下,请您予以监督。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税控系统收费项目及依据如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公示



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二、费用抵减规定

1.通用设备抵扣规定:国办发〔2000〕12号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规定: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投诉电话

按照国税发〔2015〕11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受理全省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受理投诉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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