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发〔2019〕3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03 21:35:5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9〕38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了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扣减税额标准上浮20%,即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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