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6-12 19:00:43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采购网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的入围、交易、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本办法对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中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围及交易



第五条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采用政府采购或资格审核等方式入围。

通过资格审核方式入围的,供应商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税务采购网设置的流程注册。

第六条 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税务采购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税务采购网设定的规则进行交易。

第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签订的《税务采购网入围协议》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须保证产品及服务的报价不高于其同期官网正常报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在市场销售、全新的合格产品,其中通用产品不得是面向税务系统提供的特殊产品。

(二)不得是不适宜税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产品。

(三)性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外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应商接受来自税务采购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税务总局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供应商监测、评价等工作,供应商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与国家税务总局或税务系统各级采购人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约定,或违反税务采购网相关规则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税务政府采购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见附件)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单方认定,予以扣分,并采取冻结交易、暂停供货资格、取消入围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作为该供应商参与税务采购网入围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同供应商与国家税务总局(或采购人)签订的协议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税务采 购网供应商评 价规则(点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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