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丰都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丰都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结合重庆市实际,自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过渡,减轻我市参保人重复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业务的负担,现就城乡居民社保费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原签订的扣款协议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原于丰都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签订的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协议(或相同性质的申请表等)中有关丰都县社会保险局依法履行的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继续履行,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由丰都县社会保险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二、参保人如对原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服务厅)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原签订的扣款协议自动失效。
三、2019年6月20日前仍未申请注销或变更原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的,视为参保人同意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丰都县社会保险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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