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税务征收非税收入项目缴费办理指南(V1.0)
云南税务征收非税收入项目缴费办理指南(V1.0)
1、首次办理
云南税务征收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有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和领取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缴费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或涉费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并办理缴费认定。
无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缴费人,在首次缴纳非税收入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临时登记,并由税务机关进行缴费认定。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1.1、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费人(代扣代缴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代扣代缴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认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1.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并办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费认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已安排过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需携带残联年审后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认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人于每年9月、10月、11月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个人缴费人携带身份证明)、人防办核准的具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金额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认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5、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认定。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月申报,于次月8日前申报缴纳。
1.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工信部门核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缴纳文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认定。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于每年6月底以前申报缴纳当年费用。当年下半年新增缴费人,按工信部门明确的缴费时间和缴纳金额于年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1.7、土地复垦费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复垦费缴费认定。
土地复垦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辖内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费认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辖内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费认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1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辖内取得出租、出借收入的行政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缴费认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11、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申报
辖内取得出租、出借收入的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租收入缴费认定。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12、其他利息收入
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利息收入缴费认定。
其他利息收入原则上按季申报,于季度终了及时办理申报缴纳。缴费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按半年或年进行征收。
1.13、产权转让收入
辖内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转让国有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让收入缴费认定。
产权转让收入按次申报,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14、清算收入
辖区内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携带股东会决议和法院批准成立清算组通知书等相关开展清算工作文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清算收入缴费认定。
清算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1.15、农网还贷资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农网还贷资金缴费认定。
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1.16、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缴费认定。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1.1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缴费认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清算和征缴。
1.18、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费认定。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清算和征缴。
1.19、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注册会计师对缴费人的《年度审计报告》,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费认定。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按季申报,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申报缴纳(即次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
1.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费认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按季申报,缴费人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缴纳。
1.2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征收项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征收品目)缴费认定。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代收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1.22、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辖区内经相关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成立的工会组织,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至办税服务厅,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认定。缴纳建会筹备金的缴费人,至办税服务厅,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认定。
目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发〔2010〕18号)规定,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按季申报,缴费人于季度终了15日(二季度为6月1日-15日,四季度为12月1日-15日)内申报缴纳。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