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19〕10号《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26 00:33:19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9〕1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7〕2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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