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如实供述主动投案自首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7-04 00:26:12

宿迁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如实供述主动投案自首的公告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根据行动方案联合宿迁市公安局、宿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先后开展了两波次集中打击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四部委还将组织开展两次集中打击行动。为进一步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优化宿迁营商环境,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之一。

二、骗取出口退税是指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三、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标准。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额度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主动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反映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将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检举揭发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对实名举报有价值线索并已查结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首(检举)电话和地址

电话:0527-84387651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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