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9〕10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区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过会议讨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现就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问题达成纪要如下:
第一条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条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与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交换、案件跟踪、税费入库、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协作机制。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完成税费征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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