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9〕15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财税〔2019〕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及进行年度调整时,应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信息采集表进一步细化。
二、对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省税务局每年年初划分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具体上限另行通知)。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如不高于省税务局规定的上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省税务局未重新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前,试点纳税人可按照上年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为进一步完善试点纳税人的风险防控,各级税务机关可试行行业建模,建立行业能耗率、产能利用率、增值税税负预警值、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偏离率、农产品耗用率偏离率等指标体系,对指标异常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附件1、2同时作废。
附件:
1.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2.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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