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依据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本公告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 浮市个人所 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 浮市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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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行业, 所得率, 核定, 征收率, 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浮市税务局, 公告, 2019年, 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