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3 20:43: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3〕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及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领发


(一)纸质税收票证

1.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使用和管理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定期编报各种纸质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报送至发放或印制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

2.严格领发程序。领发纸质税收票证应当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表证单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下同),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并互相签字(章)确认;领用单位(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并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唯一性,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二、税收票证开具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税收征管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

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

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各省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四、税收票证核算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二)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三)省、市、县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四)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税收票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可以不再设置纸质账簿和报表。

五、其他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

1.税收票证设计及印制

2.税收票证式样

3.税收票证管理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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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税总函,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税收, 票证,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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