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6年第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6年第16号
【条款废止: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7年第5号),本公告第五条自2017年4月1日起废止。】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2015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用人单位2016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下载网址:www.jysb.org.cn;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备查。
四、《实施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条款废止】《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免征保障金的小微企业是指,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新成立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上述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各区县残 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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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残疾人, 就业, 保障金, 征收, 管理, 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告, 2016年, 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