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新市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五十一元,米东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每平方米二十元,奎屯市每平方米十七元,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源县、霍尔果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尼勒克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每平方米十四元。
(三)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每平方米十五元,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四)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青河县、富蕴县每平方米十五元,福海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五)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六)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乌尔禾区每平方米二十元,白碱滩区、独山子区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阜康市每平方米二十三元,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八)吐鲁番市。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每平方米二十二元。
(九)哈密市。伊州区每平方米二十元,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尉犁县每平方米二十七元,和静县、轮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和硕县、若羌县、且末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每平方米二十元,柯坪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沙雅县、乌什县、新和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二)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每平方米二十元,莎车县、叶城县、巴楚县、泽普县、麦盖提县、伽师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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