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现就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如果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35870.40元的,按35870.40元计算,此封顶标准持续到2020年底)。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佛山市现行征收封顶标准(佛山市2018年-2020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封顶标准为35870.40元)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佛山市现行征收封顶标准的,按佛山市现行征收封顶标准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或代理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五)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2019年申报年审时间: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职工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交给税务部门。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如实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征收机关依据上述数据计算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如有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应缴保障金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逾期不报应缴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催办,并建议将有关征信记录纳入政府的企业诚信体系。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可到禅城区残联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35号三楼。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申报年审期内,向区残联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区残联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填写《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gdsw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及联系地址
申报年审咨询: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咨询服务热线:82345536,82345538,地址:禅城区华远东路35号三楼。
申报缴费咨询:禅城区税务局热线:1.第一税务分局(魁奇路)电话:82346092,地址: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2.第一税务分局(佛山大道延伸点)电话:83983142,地址:禅城区佛山大道中26号;3.第一税务分局(绿岛湖延伸点)电话:82346350,地址: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4.第二税务分局电话:88336768,地址:禅城区福华路玫瑰街2号;5.祖庙税务局电话:88336776,地址: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塘东一街4号;6.石湾税务局电话:83983157,地址:禅城区佛山大道中26号;7.张槎税务所电话:83827030,地址:禅城区建槎路11号;8.南庄税务所电话:88338914,地址: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10号。
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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