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字〔2018〕3号《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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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8〕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二)初步审核。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报区级税务机关。属于市级认定机构认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时限截止次日起10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认定。

市级或区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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