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9〕23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22 22:56:53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文件印发前已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高于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对纳税人不再追缴税款。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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