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9-03 21:09:09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文件印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文件印发)规定,现将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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