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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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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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人, 出租, 住房, 个人所得税, 征收, 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张家口市税务局, 公告, 2019年, 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