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公告〔2019〕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陕税公告〔2019〕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启用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不再使用《税(费)通用申报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使用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注意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做以下计算处理: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以该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其他项目按照“填表说明”填报,并结合《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有关“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解释内容填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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