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9-30 22:20:3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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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契税, 纳税, 期限,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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