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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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统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一致,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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