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0-11 19:38:57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政策》)等规定,现就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纳税人取得《政策》第一条列举的不同应税项目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

(二)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可在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情形的,在次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多减征的税款或申请退还少减征的税款。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按《政策》及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从备案当年开始减征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3.受理减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1)对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对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以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5.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单位办理减征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及次年终了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征比例办理退税。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的减征比例。

2.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对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并减征上年个人所得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应税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核准减征比例,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其他应税所得,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即可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69762.html

本文关键词: 残疾, 孤老人员, 烈属, 自然灾害, 损失, 个人, 减征, 个人所得税,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税务局, 公告, 2019年, 第7号

最新政策